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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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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為配合各大學院校社工相關科系之學生實習課程,本中心提供在校學生實習機會,增進學生對實務工作的瞭解、嘗試將理論與實務相印證;本中心期待透過實習,可以提升在學生對社工專業的認同,並為培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盡一份心力與責任。

二、實習資格

(一)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在校學生。

(二)學習動機強,認同本中心宗旨者。

(三)對兒童及青少年服務工作有興趣者。

(四)先修課程規定:社會工作概論、心理學、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兒童福利。

三、申請及甄選程序

(一)申請時間

實習期別

申請截止日

面試完成日

暑期實習

3月31日

4月30日

上學期期中實習

4月30日

5月31日

下學期期中實習

11月20日

12月20日

(二)申請資料:學校公文、個人履歷表(含照片)、自傳、實習計畫書、學校實習辦法等相關資料。(自傳內容應包括基本資料、家庭背景、求學過程、社團或志願服務經驗等;實習計畫應包括實習動機、對自我及對機構的期待、實習內容等。)

(三)甄選程序

  1. 申請資料經本中心書面審核通過。
  2. 由中心聯絡實習申請人安排面試。
  3. 本中心將以正式公文通知錄取者。

四、實習時數

暑期實習

七月起,連續八週,每週五天,每天八小時,共320小時。

期中實習

每週時數由中心決定,實習週數依學校學期制,且實習總時數不得低於各學校規定之時數。

 

五、實習內容

(一)認識機構:包括機構之歷史沿革、宗旨、組織與功能、服務精神與規範、服務項目、生態環境、未來發展等。

(二)機構各項服務方案之瞭解與見習。

(三)兒童、青少年、家庭、學校等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及技巧的學習。

(四)個案工作、團體工作之觀察與實習。

(五)活動方案規劃執行之觀察與實習。

(六)相關社會福利資源的認識與運用。

(七)個別督導與團體督導。

(八)參與各項會議

  1. 院務會議
  2. 個案研討會
  3. 社工會議

(九)其他特別約定之事項。

六、督導與專業訓練

(一)督導之安排與資格

  1. 由實習單位主管指派督導或資深工作人員擔任實習督導。
  2. 其他工作人員亦可在實習督導的同意下,帶領實習生見習各項實習事宜。

(二)實習督導之職責

  1. 實習前應研討相關督導理論、原理、原則等有關文獻,加強督導能力。
  2. 協助實習生認識機構,並傳達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與價值觀。
  3. 協助實習生修訂實習計畫,以期符合機構與實習生雙方的期待。
  4. 定期安排個別督導或團體督導,協助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所遇到的各類疑難問題,加強實習生之專業能力。
  5. 核閱各項實習紀錄、日週誌及實習評估報告。
  6. 負責實習生之行政管理及考核評估。
  7. 適時與學校督導聯繫,協助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的適應與學習。

七、實習生須知

(一)應遵守社會工作、輔導工作之倫理守則。

(二)應遵守本中心之各項規定:

  1. 實習期間應依照中心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
  2. 請假應先徵得督導同意,若遇臨時狀況亦應親自以電話向中心說明。因假所短少的時數由督導安排擇期補足。
  3. 服裝儀容應整潔樸素,不宜穿著過短或過於暴露之衣物。
  4. 辦公室之書籍及資料,應依照借書規則借閱;其他公物,除非事先徵得督導同意,不得隨意攜出辦公室。所有借用之物品均應於實習結束時歸還。
  5. 若有處理個案事宜,需在督導的指導下進行,若有疑問即刻與督導討論,不得擅自決定。
  6. 所有實習日週誌及其他指定之閱讀報告、觀察報告、個案紀錄等,須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並繳交。
  7. 個案紀錄不得攜出辦公室或影印私人保存。
  8. 應於實習結束前繳交實習評估報告,包括對實習過程、機構、督導過程之心得。
  9. 不論在實習期間或實習結束後,對實習中所服務之個案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10. 若未能遵守以上規定,本中心得與校方聯絡,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該學生之實習,且不給予實習成績。

(三)實習生於本中心實習期間,應自行加保意外險。

八、實習評核

(一)方式:以繳交各項紀錄、報告,以及參與各項服務及活動之情形等表現為考核參考。

(二)考核項目:

  1. 學習態度:學習動機、主動性、積極性、對問題之關心、專業熱忱、敬業精神。
  2. 人格成熟度:個人情緒穩定性、瞭解自己的能力與限制、開放的學習精神,以及與他人溝通協調合作之意願與能力。
  3. 行政配合度:對機構政策規定之瞭解與配合、對指派工作之配合度。
  4. 專業知識技術之運用:對專業理論、專業技術、專業關係以及對社會資源之認識與運用的能力。
  5. 時間管理:出缺勤狀況與是否按時繳交指定之作業。